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鄭慶鴻 - 人事室 | 2014-12-24 | 點閱數: 697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2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56451 號函轉勞動部 103 年 12 月 12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626 號函辦理。
 
二、查 103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 103 年 12 月 13 日。
 
三、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 3 日請陪產假;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 3 日增加為 5 日。
 
四、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重要宣導網站

[ more... ]

校園性別平等專區

[ more... ]

校園數位內容與教學軟體

[ more... ]

學校主題網站

[ more... ]

學生學習網站

[ more... ]

教師資源網站

[ more... ]

陽明國小線上教室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