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辦理。
二、各校接獲旨揭案件應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知悉案件24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並完成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涉及司法案件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
(二)登錄本局局網教師涉司法案件控管平台,每2週更新最新處理進度。
三、請依本函所附之「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及司法案件經學校知悉後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及司法案件經學校知悉後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檢核表」逐項辦理及檢核,於函報資料時,應併附檢核表至本局。
四、檢附前開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速報表及檢核表各1份。
